怀来县 各部门 行政许可目录

部门名称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河北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网站 社会 长期 不收费 国库股 --
地税局 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 行政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 社会、纳税人 长期 不收费 征管法规股、各分局 市局初审省局审批
地税局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 社会、纳税人 长期 不收费 征管法规股、各分局 --
地税局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362号)第九十条、九十三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纳税人 长期 不收费 管理一、二股、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 --
地税局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三十三至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六十条至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362号)第九十条至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九十八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纳税人 长期 各分局、稽查局 --
地税局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五十条一、二款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 社会、纳税人 长期 征管法规股、各分局 --
地税局 加收滞纳税款滞纳金 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 长期 按日万分之五 各分局、征管法规股 --
地税局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 长期 征管法规股 --
地税局 税收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纳税人 长期 征管法规股、各分局、稽查局 --
地税局 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 行政征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第五十二条一至三款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九十、九十三、九十五、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纳税人 长期 -- 各分局、稽查局、税政管理股 --
档案局 -- 部门内部管理权 -- -- -- -- -- -- --
广电局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四十七、 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公开栏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执法办公室 --
广电局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权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 公开栏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公室 --
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第十一条 公开栏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办公室 --
地税局 车船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2号 ) 网上、触摸屏、公开栏、宣传资料 社会、纳税人 长期 依率计征 各分局、税政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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