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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3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号:[  ]

怀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怀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怀来县人民政府  


                 202397  

 

 

 

怀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中心),是县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公开发布招租公告面向社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房;定向出租是指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对象或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六条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招租公告前,应先将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区间、申请时限、申请地点等信息提前30天向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招租公告应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准入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工作满六个月或在本县出资设立公司、企业;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诺同意审核机关核实申报信息,并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五)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政府人才引进人员等群体应优先配租。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招租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怀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担保承诺书》(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选填其中一份即可);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查验原件);

(四)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等相关申请材料(查验原件);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承诺书》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准入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出租单位结合本办法制定。

第三章  审核与配租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意向登记进行配租并与出租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出租单位负责到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将申请人家庭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对申请人每年进行年检,保障房管理中心进行不定期核查。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保障房管理中心每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出租单位根据审定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制定,并报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管理使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租赁管理

(一)出租单位将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的材料、租赁合同与房屋使用情况建立住房保障档案, 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出租单位要按照保障房管理中心要求,做好后期运营工作。

(二)保障房管理中心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台账,监测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更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遵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拆改室内房屋结构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合同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租金一年一收,并在首次签约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住户违约产生的费用,具体数额和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承租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未产生违约费用则全部退还)。

(五)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仍符合条件的,出租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承租人在租住保租房期间,在出租单位年检或保障房管理中心核查中,发现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出租单位立即予以清退,限期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解除合同: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租赁期内,经核实承租人已不在本县工作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区域内取得其他住房的;

(四)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五)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

第十八条 监督

出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房管理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向不符合准入条件家庭出租的;

(二)随意调整租金标准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合约期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五)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出租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保养等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