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5-08-0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号:[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怀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怀来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矿业项目用地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24号),结合我县实际,就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条件、流程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矿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联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矿山企业以各自财产、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共同经营,并以双方联营协议约定分担收益、风险的合伙型联营,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矿业项目用地包括与采矿有关的矿山公路、尾砂库、选矿场等建设用地。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拟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清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占用现状非建设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
第六条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审批中相关税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七条联营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三章 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矿业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最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联营合同约定登记至联营的矿山企业。参与联营的矿山企业可作为用地主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审批材料及要求
矿业项目履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须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等情况后出具的相关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联营方案应载明土地界址、用途、面积、建设范围、使用年限、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联营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的“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建设范围、使用期限、联营方式与联营收益分配、支付方式、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联营的矿山企业协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平衡指标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缴纳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拨付相关费用并实施监管。联营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监管协议》。
2.联营协议确定的用地主体填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审批表》,连同审批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及使用年限等。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连同审批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最终报县政府批准。
4. 用地主体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依法批准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联营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须收回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联营双方签订收回协议,层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收回土地的,由联营双方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协商进行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联营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规定建设生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内如需转让,需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允许后,经联营双方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可将联营土地协议出让于联营的企业,并补缴相应的出让、出租等价款。
第十四条坚持在不突破底线、不损害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的、不限制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尊重实际,守正创新,稳妥推进。本暂行规定实施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两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实施政策出台后,本暂行规定自行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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