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号:[大 中 小]
《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县政府办以怀规字〔2024〕1号正式印发实施,现将《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没收地上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足,目前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普遍面临移交难、操作难、处置难等问题。为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参照《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拟定了《怀来县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10日发布在怀来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5天公示期结束无意见,同时11月20日向各乡镇、各部门完成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2月29日我局邀请相关单位,在我局二楼会议室召开论证会,参会各单位工作人员经过研究讨论无意见。4月14日经怀来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关于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适用范围、定义、移交的主体、时限和形式,同时明确了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和法律责任。
(一)第一条关于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定义。《管理办法》所称的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建设当事人在怀来县行政辖区内,未批先建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未经合法供地擅自建设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第二条、第三条关于移交和接收的主体。由违法用地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看护单位)负责对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看护和保管等工作。
(三)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看护单位对没收建筑物的职责。
(四)第七条、第八条关于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五)第九条、第十条对故意破坏违法用地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和在处置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130730020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