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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农(渔政)罚〔2025〕7-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2025-09-02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号:[  ]

当事人:**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7号

身份证件号码:132************639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7时42分, 当事人赵**在怀来县官厅镇***水域实施捕捞活动,被怀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当事人主观上故意在禁渔期期间进行捕捞,客观上实施了捕捞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禁渔期非法捕捞,将其违法行为认定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2份、证据照片3张、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于2025811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农(渔政)告〔20257-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主观上故意在禁渔期期间进行捕捞,客观上实施了捕捞行为,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将其违法行为认定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鉴于当事人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经称重10.18公斤),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之“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执行单位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扫码或到怀来县收费管理中心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来县农业农村局

20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