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农(渔政)罚〔2025〕1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2025-10-1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号:[大 中 小]
当事人:刘**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身份证件号码:132************412
当事人刘**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2日10时20分, 刘**雇佣熊*、史**在****************村水域实施捕捞活动,被怀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查获。
经查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客观上实施了捕捞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将其违法行为认定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2份、证据照片6张、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农(渔政)告〔2025〕12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主观上故意在禁渔期期间进行捕捞,客观上实施了捕捞行为,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将其违法行为认定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鉴于当事人违法捕捞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经称重29.05公斤),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之“内陆水域: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2000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圆整);
2. 违法捕捞渔获物29.05公斤予以没收;
3. 电鱼设备1套(电瓶*1、逆变器*1、抄网*1)予以没收;
4. 违法所得980元予以没收。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执行单位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扫码或到怀来县收费管理中心指定开户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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