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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5-08-1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怀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大型以下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编制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维护。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并负责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查、备案和报批工作。

(十三)组织研究本县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协调、规划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承担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县城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备案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指导乡村规划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的确定工作。负责审查本县规划区所有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

(十五)负责全县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及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城乡规划领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有关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公开等有关工作。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受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来信、来访,负责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访工作。

(二)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重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除基础设施类)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开展环境承载力适宜性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县规划区内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工程的选址意见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审查工作。

承担县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评估和动态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出具规划区范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承担县城规划区重要地块、重点项目的规划条件审定、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城市风貌、景观规划的管控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点公共建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选工作。

负责指导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重点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指导编制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指导县城中心城区边缘城乡结合部所在地区的乡镇规划工作。

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组织审查、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并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批复规划监管。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负责实施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和确权统一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县本级确权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法规,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股。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并落实国家、省、市、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并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七)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及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全县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全县空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县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数据的共享、交换整合工作。行使全局信息化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 1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怀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怀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 27 日起施行。